在申請美國EB-5投資移民時,資金來源的合法性是移民局審核的重點之一。許多申請人關心,若投資資金是透過親友贈予,尤其是已無法律關係的前配偶贈與,是否能被接受?美國移民律師Tony Wong在近期的專欄中,針對此問題做出了權威解答。
根據最新EB-5法案規定,申請人完全可以使用朋友或前配偶贈予的資金作為投資來源。這為資金來源不完全來自申請人自身收入的人群,提供了更靈活的選擇。
移民局最關注的是資金本身的合法性。即使是朋友或前配偶贈予的資金,也必須證明該資金是透過合法途徑取得,例如:
只有合法取得的資金,才能被移民局接受作為EB-5投資款。
申請人需準備一系列文件來證明資金來源的真實與合法,包括但不限於:
根據《移民與國籍法》第203(b)(5)條款,申請人必須證明投資資金來源合法。Tony Wong律師引用了1998年著名案例Matter of Ho,該案強調了資金合法性的嚴格要求。
此外,2017年移民局政策備忘錄也明確指出,只要能提供充分合法證明,無論資金來自個人收入、企業收益或贈與資金,均可被接受。
Tony Wong律師表示,他律所已有多個這類成功批準的EB-5申請,當中有申請人資金來源於多年好友的贈予,該好友的資金來源於合法的房產抵押所得,成功通過審核。
總結來說,只要能證明贈予資金的合法來源,無論是前配偶還是朋友的贈與,都可以作為EB-5投資的資金來源。